一個政務官在就職時就已宣誓:
"余誓以至誠,恪遵國家法令,盡忠職守,報效國家,不妄費公帑,不濫用人員,不營私舞弊,不受授賄賂,如違誓言,願受最嚴厲之處罰,謹誓。"
而中華民國刑法第125, 127條則對於不執刑或不起訴有相當的規範.
且"恪遵國家法令"乃其宣詞中其一條件.
因此一位拒絕簽署死刑令的法務部長不但已違背其宣誓中"恪遵國家法令" ,更已違反刑法第125中:
明知為有罪之人,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。
及第127條中的:
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,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
不管其個人的信仰或理念為何,身為一個政務官,其理念或信仰不應該影響行使其職務.特別是身為社會公平正義之機關主管.
因此已足以至法院控告瀆職,違反刑法第125,127條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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